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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的环保法律法规汇总(图文)

作者:北京中天恒远 发布于:2018-01-25 10:06浏览量:

  2016年8月1日,关乎国计民生的一大批法规将正式实施。在这众多的法律法规中,涉及环保领域的法规标准亮点十足,即将在今后的生活中影响民众生活的方方面面。小编对此加以整合,以飨读者。

  以下涉及环保领域的一批政策法律法规将在8月1日正式启动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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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2016年6月21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由环境保护部联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向社会发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新版名录修订坚持问题导向,遵循连续性、实用性、动态性等原则,不仅调整了危险废物名录,还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

  本次修订将危险废物调整为46大类别479种(其中362种来自原名录,新增117种)。将原名录中HW06有机溶剂废物、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和HW42废有机溶剂合并成HW06废有机溶剂与含有机溶剂废物,将原名录表述有歧义且需要鉴别的HW43含多氯苯并呋喃类废物和HW44含多氯苯并二恶英废物删除,增加了HW50废催化剂。新增的117种危险废物,源于科研成果和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积累以及征求意见结果,主要是对HW11精蒸馏残渣和HW50废催化剂类废物进行了细化。

  为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效率,本次修订中增加了《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中的危险废物,在所列的豁免环节,且满足相应的豁免条件时,可以按照豁免内容的规定实行豁免管理。共有16种危险废物列入《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其中7种危险废物的某个特定环节的管理已经在相关标准中进行了豁免,如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满足入场标准后可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填埋(填埋场不需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另外9种是基于现有的研究基础可以确定某个环节豁免后其环境风险可以接受,如废弃电路板在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时可以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版)的发布实施将推动危险废物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对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将起到重要作用。

  《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

  2016年7月27日,农业部对外发布《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办法》,推进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与评价制度建设,掌握我国耕地质量状况和变化趋势,提出加强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的技术意见及政策措施,助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办法将自8月1日开始实施。

  本次办法主要提出了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与信息发布等制度。其中,耕地质量调查包括耕地质量普查、专项调查与应急调查。耕地质量监测,将以农业部耕地质量监测机构和地方耕地质量监测机构为主体,构建覆盖面广、代表性强、功能完备的国家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对耕地土壤理化性状、养分状况等质量变化情况开展动态监测。耕地质量评价包括耕地质量等级评价、耕地质量监测评价、特定区域耕地质量评价、耕地质量特定指标评价、新增耕地质量评价和耕地质量应急调查评价。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每5年发布一次全国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和省级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等级信息,定期发布年度耕地质量监测报告。

  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司长曾衍德表示,我国耕地长期高强度、超负荷使用,退化、污染、基础地力下降等问题突出,已成为制约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粮食综合能力提升的关键因素。

  下一步,农业部将通过建立健全耕地质量调查监测体系,建设完善耕地质量监测网络,制定耕地质量调查监测评价规程,构建耕地质量数据库等措施,确保全国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落到实处。

  四项土壤检测标准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监测工作,环境保护部日前批准了《土壤电导率的测定电极法》等4项土壤检测标准。这些标准将于8月1日起实施。

  《土壤电导率的测定电极法》(HJ802-2016)规定了测定土壤电导率的电极法。适用于风干土壤电导率的测定。

  《土壤和沉积物12种金属元素的测定王水提取-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HJ803-2016)规定了用王水提取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镉、钴、铜、铬、锰、镍、铅、锌、钒、砷、钼、锑共12种金属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土壤8种有效态元素的测定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浸提-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804-2016)规定了用二乙烯三胺五乙酸浸提测定土壤中铜、铁、锰、锌、镉、钴、镍、铅共8种有效态元素的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

  《土壤和沉积物多环芳烃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HJ805-2016)规定了测定土壤和沉积物中16种多环芳烃的气相色谱—质谱法。

  天津新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7月25日,天津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共同发布公告,发布了新修订的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将于2016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修订的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进行了以下两方面修改:一是新增了污染控制项目。在原有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基础上,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和燃煤锅炉无组织粉尘排放控制限值,同时对燃煤锅炉配套堆场应采取封闭措施提出了明确规定。二是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按照环境管理需求,调整了原区域划分,取消了锅炉容量分级,全面收严了污染物排放限值。

  天津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9年首次发布,2003年次修订,对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求的提高和锅炉污染控制技术的成熟,现有标准已不能满足天津大气环境管理的需要。特别是2014年7月1日,国家发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后,天津市地方标准中部分限值较国家标准宽松,因此本市对现有标准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据预测,新修订的《标准》实施后,全市锅炉氮氧化物减排量将在60%以上,二氧化硫减排量将达50%以上。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少约6000吨/年,颗粒物排放总量减少近3000吨/年。

  《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

  据河南省环保厅了解到,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将在8月1日正式施行,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将受罚。

  《河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根据排污单位环境影响程度的大小,分为一般排污许可证和简易排污许可证。省环保厅负责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市、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督管理。

  许可事项包括排污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排放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和比较高日允许排放量,以及生产工艺、产排污环节和污染治理设施等。

  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需要按要求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排放的污染物浓度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污染物排放量满足管理要求;属于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应当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一致。国家或当地政府明确应予淘汰或取缔的项目或单位生产设施,不属于办理排污许可证范围。

  排污许可证自发证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环保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不收取费用。对不符合条件以及违反程序、超越职权核发的排污许可证,由核发机关或上级机关予以撤销。

  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以及持伪造、失效的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排污,并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深圳《古树名木管养维护技术规范》

  为加强保护深圳市内的古树名木管养维护工作,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制定了《古树名木管养维护技术规范》。深圳市人大今年通过的《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也将古树名木列入保护范围。这些文件及条例的出台,让深圳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走上了一条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道路。在2016年8月1日正式实施。

  据统计,深圳市目前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共有1607株。其中,国家一级古树17株,二级古树55株,三级古树1519株,名木16株。其中,在仙湖植物园移栽的篦齿苏铁估测树龄超过1010年,是深圳比较老的树;深圳火车站广场上的百年老榕树,则成了深圳火车站比较特殊的符号。尽管现在很多古树都有专人养护,但是,城市建设、空气污染以及自然灾害等都会对古树产生巨大的影响。

  《深圳经济特区绿化条例》规定,擅自修剪树木罚款2000元,随意刻划或砍伐古树名木比较高可罚款50万元,大大震慑了随意破坏砍伐古树名木的不法分子。但是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和监管也十分重要,深圳《古树名木管养维护技术规范》的颁布,使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有了标准可依。

  该规范对深圳市域内古树名木养护中的日常管理、日常养护、复壮措施等技术要求都做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规定相关部门定期对全市古树名木进行查缺补漏并对登记在册的古树名木进行核查;分级划片进行巡查,为古树名木建立完整的管理和养护档案,包括名录、调查表、照片以及养护记录等。还对不同情况下的古树名木养护和复壮都提出了针对性的维护措施,给予古树名木全方位的保护。该规范对于深圳市内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古树的后续资源养护也有参照价值。

  树木对生态文明城市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古树既见证了一个村庄、一座城市的变化,也寄托了几代当地人深厚的感情。这些古树名木未必可以形成森林,对环境的影响也可能有限,但是,保护它们可以体现当地政府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决心,也体现了当地居民对生态环境、一草一木的爱护与深情。

  镇江:多种类汽车执行国五标准

  据镇江市市车管所获悉,8月1日起,所有购买或外省市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及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办理注册登记的,将全面执行国五标准。另外,2017年1月1日起,所有购买或外省市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客车)办理注册登记的,也将全面执行国五标准。

  日前,镇江市环保局、市公安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知》,我市开始实施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

  镇江市车管所证照科工作人员表示,自2016年8月1日起,所有购买或外省市转入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办理注册登记的,全面执行国五标准;对2016年8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购买,尚未办理注册登记或已在外省市办理车辆转出手续但尚未办理转入的,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轻型汽油车、轻型柴油客车、重型柴油车(仅公交、环卫、邮政用途),仍按原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期限至2016年8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购买或外省市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客车)办理注册登记的,全面执行国五标准要求;对2017年1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已购买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或已在外省市办理车辆转出手续但尚未办理转入的,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客车),仍按原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期限至2017年1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自2017年7月1日起,所有购买或外省市转入的重型柴油车办理注册登记的,全面执行国五标准要求,2017年7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已购买,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或已在外省市办理车辆转出手续但尚未办理转入的,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重型柴油车,仍按原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期限至2017年7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另外,自2018年1月1日起,所有购买或外省转入的轻型柴油车办理注册登记的,全面执行国五标准;对2018年1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已购买,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或已在外省市办理车辆转出手续但尚未办理转入的,且不符合国五标准的轻型柴油车,仍按原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办理期限至2018年1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镇江市车管所工作人员透露,市民在购买相关车辆时,一定要留意车辆的排放标准,以及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否则逾期不能办理登记,车辆无法上牌。

  《永康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

  “集体所有的耕地,其面积以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准(如该村集体有土地被征收的,则以办理失地农民保险确认的剩余耕地面积为准)。每年的耕地保护奖补资金标准为120元/亩。”《永康市耕地保护奖补机制实施办法》在8月1日正式实施,永康将通过建立耕地保护奖补机制,有效落实耕地保护共同责任机制,使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镇(街、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能从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中获得长期的、稳定的经济收益,使永康市耕地和基本农田得到切实有效的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办法》明确奖补对象为承担耕地保护任务的镇(街、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奖补资金10%用于奖补镇(街、区),90%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理和发放,其中每年奖补村集体经济组织部分不少于60元/亩,其余部分可奖补到农户。

  《办法》同时明确耕地保护奖补资金扣发情形,并与违法用地情况相挂钩。《办法》规定:当年发生违法占用耕地1宗,未整改到位的,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包括奖补各镇(街、区)、村集体、农户的各部分,同下]相应扣发25%;当年发生违法占用土地2宗,未整改到位的,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相应扣发50%;当年发生违法占用土地3宗及以上,未整改到位的,所在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奖补资金全额扣发。

  永康市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土部门将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及违法用地情况,制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保护奖补资金年度分配方案,并会同市财政、农林、审计等部门,对耕地保护奖补工作责任落实情况,耕地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耕地保护奖补机制的资金有效、安全运行。

  据悉,目前,永康主要通过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土地执法巡查、信访举报等确认是否违法用地,对违规使用、私分、挪用耕地保护补偿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规定》于8月1日起施行。东莞市政府网站日前公布的新规内容显示,污泥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每天,全市各个污水处理厂都产生大量污泥,要进行无害化处理。根据新规,这些污泥的处置都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值得注意的是,此次新规所针对的“污泥”不包含工业污泥。据悉,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新规明确,污泥处置单位应当采用密闭车辆进行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合理安排排泥时间,并于污泥贮存点贮存量达到80%以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到厂区收运污泥,污泥处置单位应当收到污泥产生单位的通知后及时到其贮存点收运污泥,并合理安排收运车次,确保各贮存点的污泥24小时内(含法定节假日)清运。

  运送污泥的时间应避开上下班高峰期,运输路线应避开人群密集区,尽可能减少对周边居民的影响,严禁车辆停放在人群密集区。同时,污泥处置单位收运污泥应遵循“一车一运”的原则,以确保污泥计量的准确、可靠。

  在特殊情况下,污泥产生单位按照规定设置的贮存点不足以容纳产生的污泥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及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及时收运。

  污泥产生单位在转移污泥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计划,并申领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污泥产生单位可委托污泥处置单位办理转移联单申报手续。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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